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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會「112-113公益募款案」(衛部救字第1121364838號)擬將財物使用屆期時間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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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112-113公益募款案」(衛部救字第1121364838號)因應勸募活動辦理期程,擬將財物使用屆期時間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業經 本會第12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並依《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

1.「申請書所載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有變更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許可;同時通知捐贈人或公告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捐贈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2.「捐贈人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異議時,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之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