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七日,中度颱風莫拉克侵襲台灣,才兩天的豪大雨,把中、南台灣美麗的人文景觀破壞殆盡。14天後,行政院院會20日通過經費上限一千億元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後送交立法院,立法院朝野黨團21日協商決定25日、26日及27日召開臨時會,三天內一定要完成三讀。原本是一個令人欣喜的法案,然而,仔細觀之,卻看到立法之粗糙。
首先,這部攸關數萬災民重建永久家園的重要草案,政府沒有先召開公聽會,徵詢災民、專家學者、民間社團的意見,造就一部「不平等條約」。故,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在立法院臨時會開議前一天,舉辦民間公聽會。會中,災民、學者專家、民間社團不斷指陳,目前傳出「坐直升機才是災民,若是步行出來就不是災民」,所以有些原本已經從村落出來的災民又走回出,再坐直升機出來。可是,草案中卻沒有講明何謂「災區」,何謂「災民」,亦無「認定方法」之規定。
其次,這部草案全文20條條文,相較之下,89年制定施行、95年廢止的「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制定條文多達75條。這部草案只關注「硬體」的重建,如強制遷村、修橋舖路、水利設施的改建或修護等,其他「軟體」的重建,如文化資產的保存與重建、因災情重新調查處理地籍與地權、都市與非都市災區的重建、重建程序、災民生活重建等都付之闕如。
特別是協助居民生活重建與社會福利服務部分,本會在會議中指出,88水災使許多家庭面臨天人永隔之痛,對於失依老人、兒童少年、單親家庭、孕婦、負擔家計之婦女等之權益該怎辦?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將協助居民生活重建列為專章,災區因有專章規定而把社會福利制度帶入中台灣地區,但本部條例卻完全忽略這部分。
另外,這部草案完全缺乏地方參與重建決策的機制,缺乏在地觀點的重建,特別是重災區大部分是原住民部落,遷村決策機制卻完全沒有原住民參與。草案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安置災民所需土地,得徵收或申請徵用;取得土地後之處理,排除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法規限制,完全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處理之。這同時反映政府「由上而下」的思考模式,缺乏對災民的尊重。